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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内蒙古成人高考考试违规情节处理通知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评卷期间认定的违规考生考场号、座位号、考生号、违规事实以及相应的处理依据和拟处理决定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自本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应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届时,我中心将依法依规作出正式处理决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联系电话:0471-3261805 传 真:0471-3261714-803。
考点名称 | 课程名称 | 考生号 | 考试时间 | 考场号 | 座位号 | 违规事实 | 违规事实对应条款 | 处理依据 | 拟处理意见 |
实验二中 | 语文 | 1715042115500110 | 10月28日上午 | 35 | 01 | 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 |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 第五条第8款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
科区七中 | 语文 | 1715230115500528 | 10月28日上午 | 19 | 19 | 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 |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 第五条第8款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
实验二中 | 语文 | 1715042915500394 | 10月28日上午 | 45 | 06 | 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 |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 第五条第8款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
实验二中 | 语文 | 1715042415500020 | 10月28日上午 | 44 | 07 | 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 |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 第五条第8款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
临河金川学校 | 语文 | 1715282215500092 | 10月28日上午 | 43 | 16 | 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 |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 第五条第8款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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