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

目录

2017年成人高考民法章节复习笔记五

【 liuxue86.com - 成人高考民法 】

  4.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

  对条件的种类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把条件分为两组:一组是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另一组是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1)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

  延缓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已经明确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是这种法律行为的权利义务处于停止的状态,只是在条件成就时才有效。

  解除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之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是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已经开始行使权力或承担义务。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就随之失去效力。

  (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积极条件,是指把某种事实的发生作为条件,又称肯定条件。例如,某甲与某乙约定,如果某乙考上大学,某甲即送其一台收录机。这里的“某乙考上大学”即是积极条件。

  消极条件,是指把某种事实的不发生作为条件,又称否定条件。还如上例,双方约定,如果某乙考不上大学,某乙送某甲一台收录机。这里的“某乙考不上大学”即是消极条件。

  上述两组条件可以联系起来运用,成为积极的延缓条件、消极的延缓条件、积极的解除条件、消毂的解除条件。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概念与期限的种类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当事人的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或消灭的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在买卖合同中规定,自合同成立后,1个月内付完全部货款,否则,供货方可以终止合同。期限可以是一定的时间,也可以是一段时间。

  期限和条件都是当事人约定的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某种限制。但二者又有不同特点。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当事人所不能预知的,它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而期限则是当事人可以预知的,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

  期限以其作用的不同可以分为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

  1.延缓期限,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的期限到来之前,该民事法律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不发生法律效力;待期限到来时,其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始发生法律效力。发生法律效力是指权利人开始有权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延缓期限又称始期。如某甲答应给某乙50万嚣,但同时提出到10月1日某乙才能来取款。这里的“10月1日”即是延缓期限。

  2.解除期限,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的期限到来时,该民事法律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效力即行消灭的期限,又称终期。

  (三)其他特别生效要件

  法律对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有特别规定的条件的,或者当事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有特别的约定条件的,只有具备了法定或约定的条件,该民事法律行为才生效。法定的条件如不动产买卖的登记,约定的条件如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约定的“公证手续”等。

  六、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有以下特征:

  无效的民事行为在法律上当然无效,它不需要任何人的主张,而且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无效的民事行为也是一种民事行为,不能说无效的民事行为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它不能产生行为人进行民事行为时所预期的后果,但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即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以及法人超出经营范围违反禁止性法律实施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否则,其实施的行为无效。

  (三)虚构的民事行为与恶意通谋的民事行为

  虚构的民事行为,又称虚假的民事行为,指行为人虽已实施、但却根本无意使其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如订立假合同的行为。

  虚构的民事行为包括单方虚构的民事行为和双方虚构的民事行为。单方虚构的民事行为,在传统民法中被称为真意保留,指表意人根本没有受其意思表示拘束的意思,却虚伪地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双方虚构的民事行为,指行为人双方故意使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不一致的行为。

  恶意通谋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双方恶意通谋故意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它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其要件有:

  1.行为人双方有恶意通谋的故意;

  2.行为人双方有恶意通谋的行为;

  3.行为人双方有通过恶意通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而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

  (四)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指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从而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58条第3款规定,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五)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因对方的威胁强迫,陷入恐惧而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 的无效民事行为。它具有以下要件:

  1.须有胁迫行为存在。胁迫是不正当地预告危害,以使对方陷入恐惧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 《民通意见》第69条指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 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 行为。

  2.须有胁迫的故意。胁迫人的故意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须有胁迫相对人使之产生恐惧的故意; 第二,须有使相对人因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即胁迫的目的在于使相对人作出迎合性意思 表示。

  3.须预告危害属于不正当。所谓不正当,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道德准则。

  4.须因受到胁迫而产生恐惧。如果胁迫人虽然施加胁迫,但被胁迫人并不因此恐惧;或虽有恐 惧,但恐惧并不是因胁迫而生,就不能构成受胁迫而实施的无效民事行为。

  5.须因恐惧做出意思表示。即胁迫人的意思表示与其恐惧须有因果联系0而且,其意思表示, 又须迎合胁迫人的意思作出。这两个方面必须同时存在,如果被胁迫人并不因胁迫而恐惧,就不能 构成受胁迫而实施的行为。而且,进一步看,即使被胁迫人产生恐惧,但是所实施的行为却不迎合胁 迫人的意思,也还是不能构成受胁迫而实施的行为。因为,受胁迫而实施的行为,其实质在于行为人 的意思形成和表示均受到不正当干涉。

  (六)违反法律、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根本属性之一是合法性。因此,违反法律的行为没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 无效民事行为。

  违反法律是广义的,包括了违反国定有关的各种法律,不限于民法。

  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民族优良的风俗习惯。违反公序良俗的,没有法律行为的效力。 (七)规避法律的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58条第7款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这里的以合法形 式掩盖非法目的实际上就是行为人用一个民事行为掩盖另一个民事行为,这种情形被称为规避法律 的民事行为,又称伪装的民事行为、隐匿的民事行为。如为逃避债务而故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 伪装的民事行为实际包含两个民事行为:一个是被掩盖的真实行为,另一个是伪装行为。真实行为 具有目的的非法性,伪装行为则不具备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因而两个行为均属无效。

  七、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行为人对行为有重大误解,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利益明显不公平,因丽 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民事行为。

  这种民事行为的特征是:行为在撤销之前有效,撤销之时,行为自始无效,也就是撤销的效力游 及至行为开始时。因此,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叫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重大误解行为是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所谓重大误解,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 见》第71条的解释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 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重大误角行为的要件可以为:

  1.须有错误认识。所谓错误认识,既包括表意人方面的错误,也包括受意人的误解。前者是发动型错误,后者则是受动型错误。错误的形态很多,有把想要设定的法律关系性质搞错的,如把租赁当成借用;有把价格搞错的;有把履行时间、地点甚至当事人搞错的,等等。

  2.须当事人不了解其错误。即当事人属无意中犯了错误。如果是故意搞错的,那就属欺诈或虚伪行为,而不再是误解行为。

  3.须错误性质严重。判断错误是否严重,采用一般标准,即从~般人处于表意人的地位,如果有此误解,会不会实施该行为的标准来把握,如果不会实施,则属性质严重。

  (三)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是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显失公平的行为的构成只有一个客观要件,即根据实施民事行为时的情形,民事行为的内容明显地有失公平。实践中通常以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为判断标准。此外还可以结合其他标准予以综合判断,如一方获利或者对方受损是否违背法律、政策或者交易习惯,当事人一方主观上是否具有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的故意等等。

  (四)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参见“合同的效力”) 八、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有以下法律后果:

  1.民事行为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属于自始无效,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凡是尚未履行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中止。对已经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应按照本条规定,分别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等后果。

  2.返还财产。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项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这里包括双方返还和一方返还两种情况。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原来因该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即失去了合法根据,就应当返还给对方,否则,即是不当得利。

  3.赔偿损失。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追缴财产。指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或返还第三人。

  成人高考考试栏目为你推荐:

  2017年成人高考报名时间安排

  2017年成人高考报考主要流程

  2017年成人高考考试时间安排

  2017年成人高考复习方法整理

  2017年成人高考考试答题技巧

  2017年成人高考报名常见问题解答

  2017年成人高考考生应试注意事项

  想了解更多成人高考民法网的资讯,请访问: 上海成人高考民法

本文来源:https://chengkao.liuxue86.com/a/3062537.html
延伸阅读
考试栏目组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19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模拟试题及答案三,一起来试试吧,希望能够帮助到你,想知道更多相关资讯,请关注网站更新。2019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模拟试
2019-04-04
正在准备考试的你,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19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模拟试题及答案二,快来试试吧,看看自己的水平,想知道更多相关资讯,请关注网站更新。2019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模
2019-04-04
考试准备的怎么样啦?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19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模拟试题及答案一,快来试试吧,希望能够帮助到你,想知道更多相关资讯,请关注网站更新。2019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
2019-04-04
惩罚功能不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考试栏目组小编为你提供了201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精选试题及答案九,想知道更多相关资讯,请关注网站更新。201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精选试题及答
2019-02-18
考试栏目组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1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精选试题及答案六,试试你能考多少分吧,想知道更多相关成人高考的内容,请关注网站更新。201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精选试题及答
2019-02-11
成人考试还要考民法,考试栏目组小编为你提供了201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精选试题及答案五,希望你能够帮助到你,想知道更多关于成人高考的内容,请关注网站更新。201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
2019-02-11
你的考试准备的怎么样了?小编为你提供了201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精选试题及答案一,快来试试吧,希望能对你的考试有所帮助,想知道更多资讯,请关注网站更新。201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
2019-02-10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应该一并转让,你知道吗?考试栏目组小编为你提供了201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精选试题及答案七,想知道更多相关资讯,请
2019-02-18
你的考试准备的怎么样了?考试栏目组小编为你提供了201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精选试题及答案八,想知道更多相关资讯,请关注网站更新。201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精选试题及答案八一、选
2019-02-18
你的考试准备的怎么样了?小编为你提供了201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精选试题及答案二,来试试你会做多少吧,更多相关资讯,请关注网站更新。201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精选试题及答案二一
2019-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