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 “成人高考民法2017要点之担保物权”,由出国留学网成人高考栏目精心整理提供。希望对广大读者有所帮助。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本网。
1、担保物权的概念
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为债权人所设定的他物权。
2、担保物权的特征
(1)具有物权性,属于他物权;
(2)具有价值性,属于价值权;
担保物权以实现债权为目的,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权为内容,追求的是物的交换价值而不是使用价值。
(3)具有担保性,属于担保权。
为实现债权为目的而设立;
设立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之上;
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3、担保物权的种类
(一)抵押权和质押权(质权)
(3)抵押权与质权的设定
抵押人、出质人必须具有抵押物、质物的处分权;
抵押物必须是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质物必须是依法可以出质的财产或权利;
被担保债权的存在;
有书面抵押、质押协议,依法移交质物给质权人占有;
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抵押权与质权的效力
① 限制所有权的效力;
② 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③ 优先受偿效力;
④ 从属于债权的效力。
(5)抵押权关系与质权关系的内容
①抵押人、出质人的权利义务:
依据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提供方便条件;
履行义务后收回质物;
索回抵押物、质物余额;
②抵押权人、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变卖抵押物、质物;
优先受偿;
返还抵押物、质物余额;
妥善保管质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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